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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更改了?

执业药师-行业动态 2020-12-05 00:00:00

过去,按照有关要求每家药店必须要有执业药师,且注册到店,由于种种原因,能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数量有限,所以滋生了大批药店、执业药师挂证的乱象。

现今,在国家大力整治执业药师挂证乱象背景下,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湖北、安徽、新疆、云南、陕西、福建等多省已明确,不再强制要求实体门店注册或配备执业药师。

就在最近发现,最新版《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改了。

在新版《药品管理法》实行后,新的《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将出台。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修订的《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轮征稿)对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提出了新的要求。

原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最新的征稿意见要求却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不难发现,按照过去的办法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而按照最新的办法则是“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这里不再强调到店执业药师配备的必要性,而是按规定。

12月2-3日,在2021赛柏蓝峰会(第三十六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相关领导就新版《药品管理法》作了全面解读,在谈到执业药师配备问题时,他指出,下一步国家局将对执业药师如何使用、如何分布实施也会有新的说法。

其实,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药监局早有回复。今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针对网民提到的“执业药师太难招,建议放宽或调整相关政策”等问题进行了回复。对调整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药监局明确,“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

那么,到底该如何差异化配备呢?最新修订的《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考虑到这点,在第一版修订稿中要求还是,“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过多次研讨修订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则由最先的“必须按规定配备”变为“应当按规定配备”。

众所周知,中国地域广阔,在大陆有34个省级行政区,人口分布及经济环境差异很大。如果按照大城市的市场环境制定配备政策,乡镇或偏远地区很难满足要求。反之,统一按照乡镇或偏远地区环境制定,用药安全则得不到保障。

所以,这里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也是给了各省市权限,各省市在满足药事安全的前提下,可制定符合本省发展的配备规定,实行执业药师配备差异化。

当然,差异化早已体现,截至目前,安徽、湖北、山东、新疆、江西、福建、陕西、贵州、重庆、河北、黑龙江、海南、湖南、广东等14省都发布了相关文件。

比如:通过远程药事,1名执业药师将可服务5家、10家、15家,甚至20家门店。其中,湖北、湖南、黑龙江等省1名执业药师可服务20家店,而河北、重庆、福建等省1名执业药师却只能服务10家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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